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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北京二中院商事审判推行三项调解模式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1日 09时21分        来源:北京法院网

    为充分发挥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商事案件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努力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北京二中院在分析特点,总结分析成功调解典型案例惯常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在商事案件审判中推行“辅助促进、穿梭评估、寻解导向”三种调解模式。

  “辅助促进”模式调解,法官不进行结果导向,只进行过程控制,着力于安抚各方当事人情绪,促使双方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使其在信息对称、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找到共同利益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模式多用于有一定社会关系基础,在今后的生活、生产、经营中可能还需要继续交往、合作的当事双方。如乡里乡亲间的农业承包类纠纷、长期合作供需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或有共同营业的股权、知情权、公司解散等纠纷。该模式在缓和尖锐矛盾,促进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有效调解同时,为各方当事人今后的交流合作减少障碍,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大化。

  “穿梭评估”模式调解,法官穿梭于各方当事人之间起斡旋作用,以其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向各方当事人分析具体案情及法律关系,就可能的诉讼结果进行列举,帮助当事人比较调解和诉讼结果的得失,给予各方当事人中立的建议和参考性评估。该模式多用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各方当事人对诉讼缺乏合理预期;矛盾冲突尖锐,难以促成有效的面对面和解或双方诉讼能力差距较大,很难在自行协调过程中掌握平等的话语权,程序性障碍较多等。如破产取回权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等。该模式有效避免了各方当事人相互间尖锐的矛盾冲突,平衡了各方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和话语权的差距,让各方当事人在充分掌握诉讼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理智判断。

  “寻解导向”模式调解,通过法官对案情的全面分析和把握,对纠纷的解决有较明确的意见或方案,认为可借助其他非诉手段使得纠纷达到更好解决的情况下,对各方当事人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协助当事人更有效的解决纠纷。该模式多用于法官对案情全面分析后认为各方当事人不具备继续合作的价值和可能或给付之诉中,虽法律关系清晰、争议不大,但是当事人由于暂时性缺乏偿债能力等。如公司僵局案件中,各股东之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法官主要着力于通过协调建议引入案外人受让股权,通过一方或多方主体的更换、退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如季节性性较强的餐饮业、服装业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不灵,无法立即偿付,法官可以提出分期付款的调解方案,协助当事人确定还款计划。该模式使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使调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效率,引导当事人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追求各方当事人共赢,有助于直接有效的解决纠纷。

  具体实践中,该院倡导法官要根据具体案件特点,选择性地适用不同类型的调解模式或根据调解的不同阶段搭配适用多种调解模式进行,以达到****的社会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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