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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1日 来源:首都律师
公安部日前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修正案明确,公安机关可对由其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进行强制执行。
修正案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此条款原规定为:“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